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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至今日,重慶煙灰缸砸人案已過去整整14年,因此案推動而出台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連坐”規定也生效實施了3年多。但圍繞這一法條的爭議從未停歇,而包括重慶煙灰缸案、深圳“玻璃案”等多起此類案件的執行情況也並不理想,隨著成都“杯具”案罕見地出現144個被告,關於高空拋擲物“連坐”規定的爭論聲再起。
  重慶煙灰缸砸人案如何推動“連坐”立法?立法過程經歷了怎樣的爭論和波折?為什麼在反對聲中還能得以通過並實施,是基於怎樣的客觀背景?現在高空拋擲物“連坐”立法是否可能取消?……
  成都商報記者通過深入採訪經歷立法的權威民法專家並查閱大量侵權責任法著作等,清晰還原侵權責任法高空拋擲物“連坐”法條孕育、出台始末,通過客觀再現立法背後的思考和爭論,希望能讓讀者對這條立法理解得更全面透徹。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立案起源
  同案不同判 引來立法研究
  2000年
  重慶市民郝躍被高空拋下的煙灰缸砸傷,法院判決整棟大樓22戶居民“連坐”擔責,引發輿論嘩然。當時,重慶高院給出理由:根據目前的法學理論,拋擲物所有人不能確定時應由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承擔責任。原判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判決22人分擔該賠償責任並無不當。重慶煙灰缸案的“連坐”判決在當時引起的影響,在侵權責任法研究專家王竹看來,不亞於一次“地震”。
  2001年
  濟南市的孟大娘被樓上落下的一塊菜板砸倒後死亡,家人將二樓以上15戶居民全部告上法院。濟南兩級法院均以“無法確認加害人”為由,駁回受害者的起訴。
  2006年
  深圳“玻璃案”發生,法院沿襲了重慶“煙灰缸”案,判決業主“連坐”擔責。
  3案“同案不同判”,引起了社會和法學界、司法界的高度關註和討論。立法核心層專家、我國著名民法專家王利民、楊立新教授等,先後撰文論述“高空拋擲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王竹,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侵權法研究所副所長,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2004年開始協助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教授起草《侵權責任法》專家建議稿。據其介紹:“當時正處於民法典起草的檔口上,高樓拋擲物致人損害事件,因當時法律無相關規定,比較法上也少見類似案例,於是成為侵權法上的新問題。”
  入法始末
  三易其稿 改賠償責任為補償責任
  2002年
  《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一次審議稿)》
  “連坐”賠償規定首次寫入草案
  2002年,王利民教授牽頭將高空拋擲物“連坐”規定寫入《中國民法典草案:侵權行為法編》。“連坐”規定開啟立法之路。著名民法泰斗梁慧星教授介紹,《侵權責任法》的制定,始於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2002年起草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八編,也被稱為《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一次審議稿)》,其中《民法草案侵權責任法編》第56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的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脫落、墜落的物品致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的,由該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但使用人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具體侵權人的除外。”
  2008年
  《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二次審議稿)》
  部分專家建議刪除“連坐”規定
  2008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八編的基礎上,形成《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二次審議稿)》提交審議。第二次審議稿仍然有高空拋擲物‘連坐’”規定。建議稿修改過程伴隨一著些反對聲音。梁慧星教授領銜起草的另一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問題未作任何規定;該建議稿中侵權行為編的主要起草人張新寶教授,明確反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案件追究業主賠償責任的做法;一貫支持“連坐”入法的楊立新教授,也在其主持起草的新版《侵權責任法(草案)》中,不再規定所謂的“建築物拋擲物致人損害責任”。
  2009年
  《侵權責任法》(草案)
  “連坐”入法,“賠償”責任改為“補償”
  2009年,《侵權責任法》進入立法攻堅階段。當年10月,形成《侵權責任法(第三次審議稿)提交審議,也被稱作《侵權責任法》(草案)。
  “我們的草案一直到二審稿都是寫的賠償責任,我認為應當是一個補償責任。”梁慧星教授在“草案”的修改意見中說,“理由很簡單,首先它不是一個過錯責任,我們考慮的是面對這個損害怎麼在兩方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擔,進行一種公平合理的分配。”王利民教授曾公開表示:“業主從道義上,從同情受害人的角度願意拿出一點錢來補償,我想他們也是能接受的,所以我們應當改為補償責任。”
  最終,《侵權責任法》第87條確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010年7月1日
  《侵權責任法》正式施行
  第87條“連坐”規定生效
  專家建議
  通過社會保險
  完善救濟途徑
  在王竹看來,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第四十二條的墊付規定,已經完成了國家或社會對類似案件的“補償”使命,“即便墊付的保險機構未能真正追償到第三人,但墊付費用本身就實現了社會責任的分擔義務。”支持“連坐”入法的王利民教授也表示贊同。“出現類似損害最好通過社會救濟的形式來解決,不要走侵權責任這種方式。完全通過《侵權責任法》不僅難以走得通,而且也使侵權法承受了其不應承受之重。”
  “87條”為何要規定“連坐”?
  具體加害人不確定,範圍是確定的
  起草專家王利民教授提出,法律首先考慮的是對受害人的救濟。“好端端的一個人,經過一個建築物被拋下的東西砸傷砸死,最後沒有任何人對他進行賠償,這怎麼體現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呢?”
  其次,“連坐”規則考慮的是有利於損害的預防。“怎樣才能有效預防損害的發生,只有把這個損害放在離這個損害發生最近的一方人身上,由這個離損害發生最近的一方承擔責任,才能督促他們採取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王利民教授公開表示,“儘管絕大多數業主是冤枉的,但是因為這種責任的承擔能夠有利於公共安全的維護,我覺得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上來看也是值得的,因為它換取了對公共安全的維護,更有利於保障公共利益。”
  “同情弱者是民法的基本立場,也是侵權行為法救濟損害的基本規則。”立法成員楊立新教授在2004年發表的《對建築拋擲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幾點思考》一文中表示,侵權行為法的立場就是保護受害人,凡是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侵權行為法就予以保護,並且不遺餘力。沒有確定具體的加害人,但加害人的範圍是確定的,這座建築物的占有人就應當承擔責任。
  “連坐”是不是冤枉了好人?
  保護的是更多的不特定的人的利益
  關於讓無辜的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不是冤枉好人的問題,楊立新教授認為,僅僅從具體的案件觀察,這種侵權行為只有一個受害人受到損害,卻要20多個或者50多個被告承擔責任,好像是犧牲了多數人的利益來保護少數人的利益。但從整個制度觀察,它所保護的是更多的不特定的人的利益,是一個公共利益保護和公眾利益保護的問題。
  全國人大法工委對《侵權責任法》第87條作出立法說明稱: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沒有統一、明確的依據。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會有完全不同的處理結果,法院的裁判常常難以令當事人信服。當事人往往提起上訴、再審,從而長期陷入糾紛之中,這不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了統一審判依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作出了此規定。“此前對類似案件中受害人的權益救濟處於空白狀態,《侵權責任法》草案起草機關和部分學者認為該規定有利於實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立法目的,最終做了這樣的規定。”王竹說。
  爭議之聲
  “起不到立法初衷”
  法學界對“連坐”的入法仍有爭議之聲。“在立法成員中,反對87條入法的學者主要以張新寶教授為主的少數學者。”王竹直言不諱,他本人也是少數堅決反對規定《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學者之一。
  第一,張新寶教授曾公開表示,“連坐”制度缺乏正當性,對於像重慶煙灰缸案這樣的事件,應由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物業公司的保險責任等等來解決。
  第二,缺乏可歸責性。“我舉例說明。”王竹向成都商報記者分析,比如一棟大樓里的20戶人分別實施了一個扔煙灰缸的行為,最終有一個煙灰缸砸中了受害者,但不能查清楚是誰砸中的,那麼所有的人都應當承擔責任,這20戶人都實施了侵權行為;但這20戶中只有一人扔了煙灰缸,在不能確定具體人時,法律判決這20個人都承擔責任,就屬於缺乏歸責性,“第一,這19個人沒有扔煙灰缸的行為;第二,這19個人沒有主觀過錯或者客觀危險行為,不能因為他住在這裡就應該擔責。”
  第三,明顯的“有罪推定”。王竹指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去“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是明顯的“有罪推定”。這就是為什麼“大多數被告都覺得自己很冤”的原因所在。
  第四,有學者提出,此條規定會引發道德風險。認為將更多的無辜者拉入糾紛之中,只會激化更大的矛盾,起不到立法初衷的“和諧”效果。
  第五,忽略了國家或者社會的“補償責任”。“這也是許多法學專家反對87條的重要原因之一。”王竹表示。
  第六,執行效果不好。王竹分析,不論是重慶煙灰缸案,還是全國各地的類似案件,“這麼多年的事實證明,‘連坐’入法很難真正得到執行。”
  (原標題:煙灰缸案砸出“連坐”法條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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